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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8月2日 星期二

65【窮人的經濟學】人口自然增長的轉型


當國家經濟發展愈進步,出生率相對下降;相對於開發中國家的出生率卻是上升,這是為什麼?其中就包含了醫療、家庭、政策、工作環境/條件、市場需求、教育等不同面向因素使出生率有不同的變化。

如果就單從醫療的角度來看,為什麼高度開發國家的生育率會低,就因為醫療體系的完善。過去醫療體系不健全時,孩童的出生下來很容易死亡,也就使個家庭不斷提高生育率,以提高出生下來的存活率;相對醫療系統的進步,嬰兒出生的死亡率已大幅度的下降,從而個家庭不用以量來提高存活率,只需要符合家庭的經濟狀況即可。

這就是從醫療進步的面向來看,高發展國家與開發中國家在醫療時,對孩童的存活率導致家庭出生率的影響。

接下來從近代實施人口計畫的面向來看,人口的增長與下降,國家的可控範圍是什麼?以及人口發展的論點究竟生育率低提高國家生產力,還是增進國家的轉型?


Poor Economics: A Radical Rethinking of the Way to Fight Global Poverty
國家  經濟  生育  家庭
共計 2,168 字 | 建議閱讀時間 7 分鐘


印度實行家庭計畫已經有相當長的歷史,大約始於1960年代中期。最初開始嘗試行動「結紮營」可以說是在非常時期的計畫基石。雖然在此前,大部分的政治人物已經指出控制人口極為重要,但到了Sanjay Gandhi 將此問題帶向前所有的激烈程度,1976年印度內閣針對國家人口政策通過一份正式聲明,呼籲各界提出各種方法來鼓勵家庭計畫,特別是以大筆獎金吸引人來結紮,而更令人震驚的是,政府授權各邦並定強制性的節育法令,雖然只有一個邦提出類似法令,而且法令實際上也從未通過,但這些地方政府確實承受著壓力要設定絕育配額,並且努力達成目標。

最後這項政策看似已經達成目標,雖然誘因也可能造成大家虛報實際絕育的數量。但在實行政策的過程中,難免會侵犯公民自由,並引來民眾的怨恨。

從長遠來看,這場政策反而造成印度人口快速成長,這個轉折不僅引起歷史學家的興趣,也開了一個歷史玩笑。

由於非常時期帶來的負面影響,印度的家庭計劃政策蒙上陰影,直到現在尚且如此。有些邦還持續推動自願結紮,但除了衛生部門之外,似乎無人對此感興趣。

另為在中國實行一胎化政策後,乃是人口控制最著名的例子,但大部分的發展中國家基本上都有人口政策。各國政府清楚指出自己的人口太多,需要以家庭計畫控制。

當人口愈來愈多,飲水量增加,還有部分原因是人口愈來愈多,就需要種植更多糧食,也就需要更多灌溉用水。上述議題雖然重要,但每個家庭決定生幾個小孩或許不會考慮這麼多,因此這也需要人口政策的原因。

問題是發展一項合理的人口政策,必須先了解有些人為什麼生那麼多小孩:是因為無法控制自己的生育?或者是可以選擇的?此外他們為什麼選擇生那麼多?


愈是富裕的國家人口成長率愈低。財富與出生率之間的強烈因果關係,已經說服許多學術專家與政策制定者。

馬爾薩斯提出一個理論:一個國家擁有固定的資源,因此人口成長會使得國家更貧窮。照此邏輯,一三四八年至一三七七年之間,黑死病造成英國過半人口喪命,這應該有助於接下來幾年的薪資提升。

如果以此為依據,如果傳染病會降低生育率,可以下一代的人過得更好。生育率降低的直接原因是大家不敢從事不安的性行為,而間接原因是勞工短缺,提升女性工作誘因。

不過,這並非理所當然。畢竟,地球人口已經比馬爾薩斯提出假設的年代多出數倍,而我們大部分的人都比那時富裕。當時的理論並為論及可以讓資源中無中生有的技術進步;一旦某地的人口愈多,就有更多人尋找新的想法,技術也就越有突破的可能。

在人類大部分的歷史上,人口愈多的國家或地區,成長的速度確實比其他國家或地區要快。

現在的國家生育率愈高愈貧窮,未必表示他們是因為高生育率而造成貧窮,反之可能是因為貧窮才有高生育率,或者是其他因素同時造成高生育率。

要探討這問題,就必須轉移觀點,假如希望推進此議題,需要把大問題擱在一旁,集中研究窮人的生活與選擇。先觀察家庭裡的事:大家庭是因為成員太多而變成貧窮?他們比較沒有能力投資小孩子的教育與健康嗎?

根據十八個國家的資料顯示,出生在大家庭的小孩受教育的時間真的比較少,雖然不見得每一個地方都是如此,像是印尼農村、象牙海岸、迦納都是例外…然而,即使每個地方都是這樣,也不能因此就假定這些小孩的貧窮以及接受教育較少的原因,正是因為他們有很多的兄弟姊妹。有可能只是因為選擇生育眾多的貧窮佳評,正好也不怎麼重視教育。


家庭規模的大小對小孩沒有負面影響,這聽起來似乎有違常理。但是,如果同樣的資源必須分享給更多人,想必有些人分得較少。如果小孩並未吃虧,那是誰吃虧?答案很可能是母親。

證據清楚顯示生命過程中太早懷孕非常不利於母親的健康。另外太造懷孕甚至過早走入婚姻,通常造成學業中斷。但是如果把家庭計畫定位成社會希望造顧母親的健康,則會引發另一個明顯的問題:如果不在適當的時間懷孕不符合母親的利益,為什麼他們還要懷孕?也就是說,家庭如何決定要生小孩?而婦女對於這些決定又有多少控制權?背後就是環境所影響認知的選擇。

從最初了人口發展來看,當人口增長超過環境負荷時,就會選擇其他的方式來補償人口膨脹的缺失,這種補償之一就是人口文化知識的落差加大,因為只有這種差距,才能夠讓不同的人適應不同的生活環境,不然,就容易造成革命或內耗,最終拖跨整個國家的發展。

這也就是為什麼當初中國經濟改革時的目標是讓一部分的富裕起來,核心個概念就在於此,當一定程度的人口起來後,才能讓國家進入新型態的轉型。

2016年8月1日 星期一

64【羅伯特議事規則】民主會議的本質:少數人的多數決


很多人以為民主就是多數決,100個人裡面有51個人選擇A方案,而另外49人選擇B方案,以多數決來看,51人就是多數決。

這種民主是個非常粗製的,如果在過去單一經濟或社會下的決策只會影響部分,但隨著時代演進,整個社會的協作、經濟、政治格局等,牽連著非常龐大的社會網絡,已經不是是或不是就能講清楚的。

而在會議的過程中也是一樣,最擔心的就是多數人的暴政,一個好的會議就是要遏制住這種暴力的力量。

所以我們才要訂一套規則,確保少數人的利益、意見的尊重與關心。這也就是民主會議中在保證少數人的利益前提下,使用多數決的原則。

會議的基本本質在於讓人共同參與,並在討論過程中能夠讓少數意見群有效的發言。然而,在過程中需達成集體共同的認可,這就是會議過程中最為困難的部分,除了要考量大多數人的贊同,還需要關注到少數集體的聲音。讓會議能公正、公平並引導出與會者的發言權。

另外會議從根本上來講,是參與會議的多數方決定一個會議的總體意願。但是這樣的決定,必須經過一個自由、充分的辯論協商過程才可以做出。要想取消或限制個人或者少數方進行辯論的權利,必須得到出席且投票者的2/3或者更多票數的同意。

由此可推出,每一個人或一群人,都能有最大努力把自己的立場變成總體意願的權利,但這要在整體利益所能容忍的程度之內。也就是說,雖然這種權力是當然的,但並不等於說在任何時候堅持這種權利都是明智或有益的。

還有一條重要的原則,改變會議組織已做出的決定,要比通過一個新的決定難度更大。這是為了避免會議組織決策的不穩定。否則,類似出席人數微小變化的因素都有可能造成決策的重大變化。

從根本上來講,基於通用議事規則的會議組織是自由的,最大程度地保護組織自身,最大程度地考慮組織成員的權利,並在此基礎上,獨立地做出組織的決定。

要處理各種規模的會議,要面對從和諧一致到針鋒相對的各種局面,要考慮到每一個成員的意見,要用最少的時間,要就大量複雜的程度各類的問題達成最大程度的一致,總之,要在如此之多的要求下最大程度地體現一個組織的總體意願,這就是通用議事規則到今天最完善的方法。


協商會議(deliberative assembly)泛指採用「通用議事規則」來運作會議組織。它具有六種特徵:
●它是一個由人組持的集體;通過自由充分的討論,以整個會議組織的名義,自主地決定一致的行動。
●它的會議要在「共同的場所」進行,或在等同於「共同的場所」的條件下進行,及所有人都有參與相互的口頭交流。
●它的成員,只有資格加入的人,在會議組織中通常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採取自由行動。
●在任何一項決定中,每位在場成員的觀點都擁有相同的權重,並且通過投票/表決的方式表達;如果其投票屬於多數方,則該成員為此決定(通過或否決)承擔直接的個人責任。
●即使成員表達的意見與會議組織的決定不同,也並不意味著該成員希望退出會議組織,會議組織也無權以此為理由要求該成員退出。
●如果有成員缺席,無論是立法機構還是一般的組織,缺席都是很難避免的,出席的成員可以代表全體成員做決定。但必須滿足會議組織指定的相關條件(例如,必須滿足法定人數)

即使一個組織沒有制定任何成文規則,通常也認為它仍然受「通用議事規則」的約束。不過大多數會議組織都有成文規則,而且分為若干級別,有的由組織自身制定,有的由組織的上級機構制定。這些規則,有些闡述了組織的宗旨和使命,有些是對「通用議事規則」的詮釋或補充,有些規則訂了議事規則之外的其他事情。

在協商會議中,形成決定的基本原則是:一個動議必須得到「過半數表決」才能成為會議組織的決定或行動,也就是說在一次例行會議或合規召開的臨時會議上,一半以上出席並且投票的成員明確表示贊同,並對此行為負責。

還有一些情況,形成決議需要更高的表決額度例如:法定規定的、會議組織根據自己的情況特別規定、過半數表決時所導致少數方、缺席者或成員中某一群體的權益受到侵害,因此通用議事規則規定更高的決策額度。

對於上述的情況,通常採用三分之二表決,也就是說至少有三分之二出席且投票的成員明確表示贊同。

在一些情況下,不管使用的是哪一種表決額度,都還要求事先告知。就是說對於本會場會議將進行討論的議題,應該在上一場會議上或者本場會議的召集函中進行言簡意賅的描述。

無論何時,只要規則中提到表決額度,就是指全體成員的過半數。想生效,比須有一個前提,就是出席會議的人數必須達到一定的要求,這個所謂的最少人數就是法定人數,在法定人數不足時,只能組織章程所允許的個別程序性動作做出有效力的決定。